罗上泉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案--罪轻的有效辩护
来源:罗上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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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首先,是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其次,是对被告人有依法减轻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再有,就是对犯罪事实的改变,罪名定性的改变,使被告人获得更轻、较轻的处罚。

前两种情况,在现实案件中普遍存在,也很容易让法官接受。后一种情况,在现实案件中,比前两种情况要少见,但,具有更高的意义,有更大的辩护价值,能让被告人获得更轻处罚。

下面的案例,就是对犯罪事实的改变,减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最终使被告人或得更轻的处罚。

案情简述:这是一起集团盗窃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XX伙同他人在高速公路上扒窃过往货车,共同作案3起,涉案金额87900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经过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有无,有参加多少次的有效辩护,最终由法院确定为参加盗窃一次,涉案金额为12000元,由检察院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差巨甚远刑期。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间,被告人吴X军、徐X明、宋X霖、刘X雄、唐X优、唐x雄、巫x发、黄x东、吴x南、陈x田、黄x华、易x森与同案人曾x义、范x纲、叶x东、黄x林(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后,时分时合,驾驶小型面包车,先后去到包茂高速公路梧州市路段,爬上过往货车,用小刀割开篷布或撬开车仓门,盗走干果、带鱼等物,其中,吴x军、徐x明、宋x霖、刘x雄、唐x优、唐x雄、巫x发参与盗走他人共价值人民币101950元的物品,黄x东、吴x南、陈x田、黄x华、易x森参与盗走他人共价值人民币87900元的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一、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吴x军、徐x明等12名被告人于2012年4月23日驾驶小型面包车去包茂高速公路岑溪市收费站往梧州方向2.3公里处,爬上桂A91777号货车,盗窃该贷车上69包碧根果的事实(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经查,被害人陈述是10多个年轻人持刀拦车抢劫货物的,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当晚在指控的地点盗窃了一辆货车上的货物,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其以前的供述予以翻供,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参与该起事实的作案。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盗窃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提出没有参与该起事实作案的辨解及辨护人提出指控该起盗窃事实证据不足的辨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公诉机关指控,X XX参与该起盗窃犯罪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做出前述判决。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成功的罪轻辩护,本律师在犯罪事实方面着手,清理了两起无关的犯罪事实,最终由检查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减为一起,犯罪金额由89800元减为12000元,刑罚由建议量刑10以上,减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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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上泉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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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上泉
  • 执业律所:
    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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