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一、案情简述:
2013 年 4 月 28 日,岑溪市公安机关以当事人谢*-*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2013年 5 月10 日,执行逮捕。2013年 7 月10 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以化名“谢箐骏”,鼓吹自己有矿石、房产、养猪场、倒卖地皮,以买房急需资金为由,诈骗林某某二万元;以能帮助林XX、梁青X夫妇办理养猪补贴、租到水田养猪为由先后共诈骗其15.5万元。犯罪数额巨大,触犯《刑法》第266条,请依法判处。
三、辩护人的辩护思路。经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到,案情跟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很大的出入。
1、 是否以虚构名字“谢箐骏”,进行诈骗。经了解,谢某在岑溪开格馆,帮人算命、开日子,一直使用“谢箐骏”名字,曾起名“谢箐骏”格馆。很多人都知道这个名字。
2、 是否鼓吹自己有养猪场,经了解谢某和林某梅,确实建有养猪场,养鸡场、并承包有鱼塘,所建养猪场起名“复退军人养猪场”。
3、 对指控诈骗林XX2万元,是写借条的。
4、 对指控诈骗林某和梁青X夫妇的15.5万元,也写有借条12万元,且最大一次诈骗金额为8万元。
根据对以上案情的分析,本辩护人认为,诈骗行为不存在,拟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经进一步了解,其写给林XX、梁青X夫妇的12万元借条,是被迫在派出所写给这对夫妇,林某某和林XX是叔侄关系。这极可能是一起经济纠纷,甚至是假案。
为保证自己辩护思路的正确性,做为被害人的报案人,如果出庭对质,极有可能露出马脚。于是,辩护人向法庭申请三被害人出庭作证。
果然,在法庭上,
1、 被害人(夫妇)对如何写有12万元的借条的经过,说法不一,含糊不清;
2、 对诈骗自己最大一笔资金8万元的资金来源无法说清楚,对如何交付现金的过程说法不一。
经过对被害人的质证,该案已经是事实不清的案件,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在法庭上无法得到印证。
最后,辩护人指出,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2013年12 月13 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