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上泉律师亲办案例
谢**涉嫌诈骗案
来源:罗上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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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一、案情简述:

2013 年 4 月 28 日,岑溪市公安机关以当事人谢*-*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2013年 5 月10 日,执行逮捕。2013年 7 月10 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以化名“谢箐骏”,鼓吹自己有矿石、房产、养猪场、倒卖地皮,以买房急需资金为由,诈骗林某某二万元;以能帮助林XX、梁青X夫妇办理养猪补贴、租到水田养猪为由先后共诈骗其15.5万元。犯罪数额巨大,触犯《刑法》第266条,请依法判处。

三、辩护人的辩护思路。经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到,案情跟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很大的出入。

1、 是否以虚构名字“谢箐骏”,进行诈骗。经了解,谢某在岑溪开格馆,帮人算命、开日子,一直使用“谢箐骏”名字,曾起名“谢箐骏”格馆。很多人都知道这个名字。

2、 是否鼓吹自己有养猪场,经了解谢某和林某梅,确实建有养猪场,养鸡场、并承包有鱼塘,所建养猪场起名“复退军人养猪场”。

3、 对指控诈骗林XX2万元,是写借条的。

4、 对指控诈骗林某和梁青X夫妇的15.5万元,也写有借条12万元,且最大一次诈骗金额为8万元。

根据对以上案情的分析,本辩护人认为,诈骗行为不存在,拟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经进一步了解,其写给林XX、梁青X夫妇的12万元借条,是被迫在派出所写给这对夫妇,林某某和林XX是叔侄关系。这极可能是一起经济纠纷,甚至是假案。

为保证自己辩护思路的正确性,做为被害人的报案人,如果出庭对质,极有可能露出马脚。于是,辩护人向法庭申请三被害人出庭作证。

果然,在法庭上,

1、 被害人(夫妇)对如何写有12万元的借条的经过,说法不一,含糊不清;

2、 对诈骗自己最大一笔资金8万元的资金来源无法说清楚,对如何交付现金的过程说法不一。

经过对被害人的质证,该案已经是事实不清的案件,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在法庭上无法得到印证。

最后,辩护人指出,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2013年12 月13 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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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上泉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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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上泉
  • 执业律所:
    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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